国有林场与村社集体林地权属纠纷案件

betway备用网址网 2016-01-09 15:54
摘要:国有林场与村集体之间发生了林木权属纠纷,如何来进行认定?到底哪方才是林地所有人?案件会进行怎样的调节?本文将做出阐述。

国有林场与村集体之间发生了林木权属纠纷,如何来进行认定?到底哪方才是林地所有人?案件会进行怎样的调节?本文将做出阐述。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9日,长岗村2、10社集体用旧林照换取新《林权证》,换证依据是1982年林权执照,照号为058254号,座落名称:火烧房,树种为人工落叶松,新换取的《林权证》为A2200030094号,座落名称:庆岭庙,65林班36小班,面积1.5公顷。该社换证后将林木出售给个人,在个人准备申请采伐时,双河镇林场提出林木权属为国有林场所有,引发林木权属争议问题。


调解经过 

针对该林权争议问题,县林业局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通过查取证据后了解到:1989年双河镇林场与长岗村2、10社进行过地块认定,对长岗村2、10社的1982年林权执照记载的林地座落进行确认,并填写了地块认定书和绘制了经营图,争议林木当年认定为林场所有。长岗村2、10社于2009年换取新《林权证》时,由于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踏查不细致,林地座落确认出现偏差,将争议林木登记为该社名下,并发放了《林权证》,社集体于2000年前后采伐更新过一次,当时林场不知情,该社始终按照自己所有的林木进行经营并后期流转他人。双河镇林场提出林权争议后,长岗村2、10社社员不服,多次到县政府及县林业局上访,县林业局调解委员会综合分析,进行判别,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处理了该林权争议问题。



调解结果 

鉴于争议问题发生在国有林场与社集体两个单位之间,而社集体曾经在该林地上进行过采伐,剩余林木约二百余株,并且已经流转在个人名下,为了平息纠纷,维护稳定,正确处理信访问题,经调解并争求双方同意,达成调解意见如下:林木已经由社集体办理了林权证,现地剩余林木归2、10社集体所有,同时为了减少国有林场经济损失,由长岗村2、10社集体补偿双河镇林场人民币贰仟元钱。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林地(木)权属纠纷案件,村社集体与国有林场之间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林地、林木界线模糊不清,随着时间的延续及标的物的价格上涨,引发争议问题较多。如果不及时有效处理,会引发集体群众长期上访。 

本起纠纷事件从调解情况看,关键是村社集体持有的《林权证》和国有林场提举的相关证据效力问题,国有林场出示了有力证据,但是村社集体于2009年换取的《林权证》已具有法律效力,并已经流转在个人名下,为了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经调解并争求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由社集体出资补偿林场部分经济损失,林木归社集体所有,减少了争议双方的经济损失,同时,避免了村社集体与另外第三人进一步发生权属争议问题,为今后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了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