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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里有什么职位,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之间关系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机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弄清楚二者的关系,有助于在现实工作中提高效率,依法治村!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之间关系

    1、两者的联系

    (1)两者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①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两者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①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明确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2、两者的区别

    (1)土地权属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主要区别如下: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分别代表村农民集体和村小组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并且,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

    (2)职能不同

    ①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即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②村小组的职能: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即村小组的职能主要是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

    综上所述,村委会及村小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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