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区别

betway备用网址网 2016-01-07 17:05
摘要:林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的涵义是什么,两者之间又有哪些区别?您的林地在转让过程中属于哪种?

      林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的涵义是什么,两者之间又有哪些区别?您的林地在转让过程中属于哪种?

      一、林地使用权


  1.林地使用权的概念


  林地使用权是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林地使用权是从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财产权利,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它是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林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对林地使用、经营、收益的权利。林地使用权包含森林、林木等地上部分资源以及林地的使用、收益和经营的权利。


  林地使用权的概念出自我国的《民法通则》、《森林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律。《森林法》确立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使林地使用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是基于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但也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或地方政策的需要而发生的流转。通过流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既要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也要受到《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


  2.林地使用权的主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14.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因此,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一切社会主体。


  3.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意见》规定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包括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


  1.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土地。《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betway备用网址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此乃林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之法律依据。林地承包经营权使国家或集体在保留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林农使用权、收益权等,在当前林权制度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历史角色。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林业生产经营者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经营管理和采伐利用等林业目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并依据林地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类型。 


  2.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及承包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应该包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及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一切社会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中,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等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可以得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包括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3.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上述规定中,包含了从林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林地转包权、林地出租权、林地互换权和林地转让权等。《物权法》第128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因为林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享有。集体和个人可以承包国有林地,个人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后所获得的林地使用权被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实践中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包含了林地使用权。但是,没有通过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亦被称为林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形式是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权不可流转,经营权可以流转;林地使用权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适当形式,物权化后,林农具有明晰的物权。“林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除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外,还包括了一部分处分权,如转让、入股、抵押、出租等,由此可以流转。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允许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通过征收或征用的方式,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因此,我们通常所讲的林地流转实际上是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