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地承包的法律问题

betway备用网址网 2016-02-03 14:47
摘要:几十年山地基本没私有收入,想了解1:索缴是否有法律依据2:对这种看管山林50年以上的是否有相关政策。

首先,在这里恭祝大家新年快乐,猴年吉祥!最近有很多用户都在询问关于林地承包的事情,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一则关于林地承包的问题。


问:我有一朋友一家三代看守一片山地已50年,最近有关部门以承包林地的名义欲与其签土地承包合同并索缴费用。问题是几十年山地基本没私有收入,想了解1:索缴是否有法律依据2:对这种看管山林50年以上的是否有相关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据此,我国公民个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据此规定,你朋友一家要想继续“看守”这片山地,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片山地生产量如何,林地承包费多少是双方自愿约定。当然,你朋友一家可以不选择继续“看守”这片山地。

看管山林50年,取得不了土地所有权,为自己看管山林也别指望获得任何补偿。但如土地上有你朋友一家栽植的林木或其他附着物,如不选择继续“看守”这片山地,可以要求补偿。

记住,一定要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武装和包装自己,在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过后,如果你的那个朋友不选择继续“看守”这片山林的话,并且未得到对方补偿的话,那么可以用法律去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