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政策】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农业银行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betway备用网址网 2016-02-10 10:30
摘要:积极构建银林协作平台,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破解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难问题,省林业厅和省农业银行就支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农业银行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0号)精神,积极构建银林协作平台,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破解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难问题,省林业厅和省农业银行就支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夯实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省林业厅与省农业银行积极开展合作,在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的同时,尝试开办林权抵押贷款。这既是省林业厅与省农业银行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林业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生产力。因此,各级林业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切实把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农业银行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林业信贷投入

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农村点多面广的优势,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支持林业生产力度。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信贷管理办法,明确贷款条件,规范操作流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贷效率。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

(一)明确可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资产。可作为抵押物的林权应符合国家林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权属清晰,无诉讼纠纷。其中:以森林、林木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属于用材林中的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二)界定林权抵押贷款对象和用途。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三)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根据不同的树种、树林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的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应办理保险,当地没有开办林权保险的除外。对于未办理林权保险的借款人,贷款利率应相应提高上浮幅度。

(四)科学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在贷款期限设定上,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并综合考虑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含)。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幅度的30%。

(五)实行评估机构准入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农业银行准入管理。优先准入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在当地无上述评估机构情况下,可以准入由林业部门管理具有丙级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以及林业科研教学单位。仅用于办理农户小额贷款的实行内部评估。

三、林业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深化林业产权配套改革,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改革。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要素市场建设,完善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软硬件设施建设,登记部门要确保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重点林区县林业部门要成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林权的登记、评估及流转等业务,非重点林区县也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为林业投融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交易中心要做到交易规范、管理有序、服务优质,使林权流转始终在“合法、自愿、公开、诚信”中良性运作。

(二)规范林权资产评估行为。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对评估收费实行保本微利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林农融资积极性。评估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评估机构和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采伐指标,用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山林优先采伐,借款人或抵押人在征得农业银行同意后可以进行采伐,以实现分期归还贷款。对在抵押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农业银行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四)加快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加快组建以政府主导为主体、民间为补充的林业专业担保公司和林木收储中心。二是积极引入森林保险,扩大保险范围。三是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的扶持机制。要努力创造条件,通过项目倾斜、争取财政扶持资金、专项林业发展资金、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等方式,积极扶持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发展生产,提高还贷能力。四是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单位,加强对抵押林木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林银双方合作,建立长效协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林业厅、省农业银行共同组成林权抵押贷款协调工作小组,省林业厅林改处、省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负责具体协调事宜,各设区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林权抵押贷款的协调推动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农业银行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林银合作机制。农业银行在办理首笔林权抵押贷款前,原则上应与林权资产所在地林业部门签订《林权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银双方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交换意见,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宣传,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林权抵押贷款知识和政策。农业银行也要积极主动介入,加强对客户的产品宣传和推介,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信息沟通。一是各级林业部门、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双方要加强信息交流,互通相关的政策、制度、办法、规定。二是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林业产业化项目库建设,积极向农业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专业担保公司,协助农业银行对信贷人员进行林业专业知识培训,积极协助农业银行化解林业不良贷款;各级农业银行要向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林农公开办贷条件、程序、期限、利率等信息,协助林业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三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农业银行要定期互通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共同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林业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省林业厅和省农业银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