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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都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史西宁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总结为十一个步骤。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史西宁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总结为十一个步骤。

     一、拟征地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九、举行听证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 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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